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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脱水设备财政补贴细则

日期:2020-05-09   浏览次数:3035

现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政府、企业和大众等方面的关注。国家和政府对于市政和企业排放的污泥的含水率有越来越严格的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已经要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需达到60%以下的标准(参考:http://elicreation.com/newsdetail/gezhongwunichulichuzhihanshuilvbiaozhun.html)。通过传统机械方式的脱水设备,如板宽式压滤机、离心式脱水机、带式压滤机,均难以达到污泥低含水率的要求。

由此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就包含了污泥脱水机设备(参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38070/content.html)。

由精创环保自主研发的低温污泥干化设备,能够将含水率70%左右的污泥,利用低温干化原理,将其含水率处理至20%-50%,为此问题带来了完美的解决方案。购置设备的企业在享受政府补贴的同时,不仅满足了政策要求,也对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


补贴政策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10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11日至20179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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